壹、總則

一、投票所及開票所(以下簡稱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係指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監察員及警衛人員。
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絕對守法、守時、公正、負責與謹嚴。
三、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警衛人員、監察員,應分別受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之指揮監督。
四、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接受有關投開票之各項工作方法之訓練。
五、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於投票日前半時到達指定之投開票所執行職務,並於工作人員及列名監察員到齊、投票前講習結束後,始得開啟票箱。非經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允准,不得離去,閉票或唱票處理完成後,始得離開。
六、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缺席時,應由同一投開票所管理員或監察員互推 1 人暫行代理。
七、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隨時攜帶委員會製發之證件。投票時除投票權人及其隨同 6 歲以下兒童、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或無法表示意願者之家屬或陪同之外,非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八、投票起止鐘錶時間,應以中華電信公司電話話務台(117)所指標準時間為準。
九、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或暗示投票權人,不得向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使。
十、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以和顏態度為投票權人服務或答覆投票權人之詢問,不得與投票權人作職務以外之交談。

十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不得利用或窺視投票權人投票內容。
十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不得穿著帶有政黨標誌、公民投票案所載文字、標誌或圖像之服裝、服飾或其他物品於投開票所執行職務。
十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遵守規定,不得爭吵、滋生事端,妨害投開票所秩序。
十四、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不得無故拒絕依規定應行會同辦理或簽署之事項。
十五、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如對執行職務有關事項發生爭執時,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商洽處理。其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處理,但各該工作人員應仍照常執行職務,不得稍有怠忽。
十六、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員接替。

 

投開票所人員 踩到會被罰的紅線守則

  1. 不得干預或暗示投票人投票意向(第九條)
    👉 屬於影響投票自由,可能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刑責。

  2. 不得與投票人閒聊職務外之事(第十一條前段)
    👉 若被認定為影響或誘導,可能構成干擾投票。

  3. 不得窺視或利用職權查看投票內容(第十一條後段)
    👉 屬於侵犯投票秘密,法律明定保護,觸法可罰。

  4. 不得穿戴政黨、公投標誌或相關物品(第十二條)
    👉 違反中立義務,等同於在投票所內從事「選舉宣傳」,依法可處罰。

  5. 不得爭吵滋事、破壞投開票秩序(第十三條)
    👉 若影響秩序,可能違反《集會遊行法》或《社維法》,嚴重會被送辦。

  6. 不得無故拒絕依法應辦事項(例如會同簽署)(第十四條)
    👉 屬於職務違失,情節重大時依法究責。

  7. 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第十六條)
    👉 一經查實,直接免職,並依法律移送處理。


總結一句話:

⚠️ 最大紅線就是:不得干預投票自由、不得窺視秘密、不得帶有政黨標誌、不得擾亂秩序。
這幾條踩到,不是警告而是直接可能吃罰單或判刑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幫按讚 的頭像
幫按讚

白話經濟統計家教網(幫按讚)

幫按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