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投票所及開票所(以下簡稱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係指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監察員及警衛人員。
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絕對守法、守時、公正、負責與謹嚴。
三、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警衛人員、監察員,應分別受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之指揮監督。
四、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接受有關投開票之各項工作方法之訓練。
五、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於投票日前半時到達指定之投開票所執行職務,並於工作人員及列名監察員到齊、投票前講習結束後,始得開啟票箱。非經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允准,不得離去,閉票或唱票處理完成後,始得離開。
六、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缺席時,應由同一投開票所管理員或監察員互推 1 人暫行代理。
七、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隨時攜帶委員會製發之證件。投票時除投票權人及其隨同 6 歲以下兒童、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或無法表示意願者之家屬或陪同之外,非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八、投票起止鐘錶時間,應以中華電信公司電話話務台(117)所指標準時間為準。
九、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或暗示投票權人,不得向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使。
十、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以和顏態度為投票權人服務或答覆投票權人之詢問,不得與投票權人作職務以外之交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