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票所之佈置,應由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督導,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部分工作人員,依規定之圖例負責佈置,於投票日前佈置完竣。(圖例見附錄)

二、投開票所門口應張貼投開票所銜稱「〇〇省(市)〇〇縣(市)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第〇〇投開票所」。

三、投開票所附近交通要道或顯著地點應懸掛明顯醒目之指路標語,標示第〇〇投(開)票所地點。張貼之投票有效通知書無效公告,應於投票所前30公尺及投開票所內30公尺處標示之,處應懸掛投票所30公尺處標示牌,海報板高度應距地面約二公尺。

四、投票所入口處與出口處要分別設置,避免投票權人出入口交叉進行,便於維持秩序;內部佈置應按領票處、圈票處、投票處順序設置,在領票處之前應有足夠空間,以備投票權人排隊等候。

五、投票所入口處應張貼「進入投開票所注意事項」及「優先投票措施」海報,並備置手搖放置器。

(一)「進入投開票所注意事項」:
1、持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利工作人員核對簽發及查驗國民身分證。如有佩戴口罩,請暫時脫下口罩,以利核對。
2、請勿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3、禁止窺視別人採取投票秘密。
4、投票權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固定內容告訴他人。
5、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公投票,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6、攜出公投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金。
7、投票權人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進入投票所投票。

(二)優先投票措施:
請讓讓行動不便、乘坐輪椅、年長者、孕婦及其他不耐久站的投票權人優先投票。

六、投票所之圈票處,得視投票所投票權人數及空間情形設先備置多個。

七、投票所應設適當合乘坐輪椅投票權人使用之圈票處遮屏,以方便其投票。

八、公投票用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規定式樣統一製備,並應備有綠色快乾印台及厚墊,供投票權人圈蓋公投票之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將圈選工具發交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發交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並由主任管理員與監察員驗收檢查圈選工具是否符合規定式樣,如與規定不符應即時予以更換,並應確實檢查打印台油墨,如有太濃或太淡之情形應予以更換。

九、投票所之圈票處遮屏缺口朝外(朝向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圈票處遮屏內側中間張貼「請用圈選工具『⊙』圈蓋公投票」,公投票「蓋章」或「按指印」,無效。」之標示,以避免投票權人誤用印章圈蓋公投票,致造成公投票無效之情事。

十、全國性公民投票第21案公投票顏色定為白色,每個投

票所設置1個公投票匭,投票匭應為與公投票顏色一致且顏色之公投票匭分別設置。

十一、為便利或保障投票權人圈蓋公投票,投票所內之圈票處桌與投票匭應屬橫放位置,應高度與保障投票權人之隱密與便利性相符,圈票處書寫檯板之上緣距離地板面高度不得大於85公分,投票口深度不得大於25公分。

十二、投票應監於投票所旁之適當位置設置控管,管理員應則於該處控管出入執行職務,避免投票權人攜出公投票等情事。

十三、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改為開票所,佈置開票時,不得關閉門窗,並應依規定設置桌椅,以便民眾入場參觀開票過程。非開票區應設於開票所兩側,開票所門戶不得關閉,開票所應依規定之圖例佈置。(圖例見附錄二)

十四、開票所應張貼「公民投票開票作業程序表」及「開票期間民眾攝影注意事項」海報:

(一)「開票作業程序表」
1、宣布開始開票,宣讀開票作業程序並宣布領票人數。
2、查驗投票匭及開封。
3、逐張檢查、唱票、記票。
4、投票匭開畢完畢,向參觀民眾展示空票匭。
5、公開檢查並核對記票紙。
6、填寫投(開)票報告表。
7、宣布開票結果、張貼投(開)票報告表。

(二)「開票期間民眾攝影注意事項」

開票期間民眾攝影不得有下列行為:
1、使用閃光燈、補光燈或其他光源。
2、攝影民眾或其所持有之器材越過參觀席。
3、攝影器材阻擋其他觀看開票民眾視線。
4、以言語、手勢等方式,指揮、干擾或中斷開票作業。
5、針對特定開票所工作人員進行拍攝。

十五、開票時應將桌置於會場中央,面向參觀席,左右放置桌椅,以便投票所主任管理員、監察員、唱票、監察人員站立位置,避免影響參觀民眾等隔離,避免觀眾進入高度不能妨礙參觀人員視線。

十六、記票用紙,應貼在開票所內壁正面投票匭後方顯明處之牆壁或投架上,其間應置記票員站立位置,至極點票、唱票、監票人員,應站在投票匭之前方適之, 以免阻擋參觀人員之視線,使參觀人員均能清楚查看到記票情形。

十七、佈置開票所時,應注意另備之板架擺設是否妥安當,並避免滑落,以免發生危害投票權人或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安全情事。

十八、為便利身心障礙投票權人觀看開票過程,開票所工作人員如發現有身心障礙投票權人在場時,應主動將其安排在容易觀看開票之位置。

十九、投票所及開票所應用物品。(詳見附錄三)

投開票日懶人包(選務人員版)

一、投票前

  • 報到分工:準時到場、依指派執勤。

  • 票匭處理:公開查驗 → 貼封條。

  • 票務交接:點交公投票、投票名冊。

  • 宣導事項

    • 公告投票開始。

    • 說明「優先投票」措施(孕婦、老人、身心障礙、輪椅)。

    • 查驗票匭後加封。

⚠️ 違規地雷

  • 沒有公開查驗票匭或提前私下處理。

  • 未經允許私自離開投票所。


二、投票中

  • 基本流程:領票 → 圈票 → 投票。

  • 注意事項

    • 保持秩序,禁止干擾。

    • 不得與投票人閒聊,僅限執行職務相關詢問。

    • 投票人圈票後不得告訴他人選項。

    • 優先協助行動不便者。

⚠️ 違規地雷

  • 干預或暗示投票人(違反選罷法,刑責)。

  • 偷看或窺視投票內容(侵犯投票秘密)。

  • 穿戴政黨標誌、顏色、口號衣物。

  • 與投票人有非職務對話,被認定為影響投票。

  • 投票人若:

    • 撕毀選票 → 罰鍰 5 千~5 萬元。

    • 攜出選票 → 可判刑(1 年以下)+ 罰金。

    • 離場再回頭要求投票 → 不得再進入。


三、投票截止

  • 程序

    1. 宣布投票截止。

    2. 已到場者仍可完成投票。

    3. 投完後封匭。

    4. 清點名冊人數與餘票。

⚠️ 違規地雷

  • 封匭或清點時不公開,容易引爭議。


四、開票

  • 流程

    1. 宣布開始開票,宣讀程序並公布領票人數。

    2. 查驗匭 → 開封。

    3. 唱票、記票、整票。

    4. 匭空了要展示給觀眾看。

    5. 公開核對記票紙。

    6. 填寫投(開)票報告表。

    7. 公布並張貼結果。

  • 攝影規範(民眾可拍,但有限制):

    • 禁閃光、禁補光。

    • 器材不得超越參觀席。

    • 不得阻擋他人視線。

    • 不得對特定人員拍攝。

    • 不得用語言、手勢干擾。

⚠️ 違規地雷

  • 開票時關門、遮掩 → 必須全程公開。

  • 未展示空匭。

  • 攝影干擾未制止。

  • 未依規格檢查記票紙或報告表。


五、結束收尾

  • 工作

    • 場地復原。

    • 封裝票件(同意票、不同意票、無效票、未投票、名冊)。

    • 將報告表送回選務中心。

    • 簽退。

⚠️ 違規地雷

  • 遺漏票件或未封裝完整。

  • 未確實交回,導致票件遺失。


✦ 總結(自己要知道、千萬不要踩的地雷)

  1. 不干預、不暗示、不窺視、不聊天

  2. 不穿戴任何政黨或公投標誌物品

  3. 票匭必須公開查驗、封匭、開票、展示空匭

  4. 不可私下離場或提早收攤

  5. 投票人若攜出或撕毀選票 → 要依法處理

  6. 開票全程公開透明,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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