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銀行實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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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之意義為何?
答:
1.依銀行法組織登記(銀行法第2條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應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一)遵守銀行法有關規定組織登記

(二)應依銀行法所規定之業務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經中央銀行許可之銀行業務。

2.銀行為法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銀行法第52條)

3.雖經辦理銀行業務,如未依照銀行法組織登記,仍不能視為銀行,如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公司等
 

二、依銀行法分類、銀行有幾種?簡單說明之
答:
銀行依銀行法第20條規定分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三種。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1.依銀行法

(一)商業銀行

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銀行法第70條)

(二)專業銀行

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信用之供給-(銀行法第87條)所稱專業信用,分為工業信用、農業信用、輸出人信用、中小企業信用、不動產信用及地方性信用。(銀行法第88條)

a.工業銀行:
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以供給工、、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銀行法第9|條)如中華開發銀行

b.農業銀行:
供給農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農業銀行,以調劑農村金融,及供應農,林、漁,牧之生產及有關事業所需信用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92條)如全國農業金庫

c.輸出入銀行:
供給輸出入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輸出人銀行,以供給中、長期信用,協助拓展外銷及輸入國內工業所需之設備與原料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94條)如中國輸出入銀行
d.中小企業銀行:
供給中小企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中小企業銀行,以供給中小企業中、長期信用,協助其改善生產設備,財結構及健全經營管理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96條)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e.不動產信用銀行:

供給不動產之專業銀行為不動產信用銀行,以供給土地開發,都市改良社區發展,道路建設、觀光設備,及房屋建築等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97條)如台灣土地銀行。
f.地方性銀行

供給地方性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國民銀行,以供給地區發展及當地國民所需短、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98條)如各地區中小企業銀行,原臺北市銀行及高雄市銀行等·各地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統稱基層金融。

(三)信託投資公司

謂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應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銀行法第100條)如以前之中聯信託公司,已於2007年12月29日
由國泰世華銀行概括承受,及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已於2008年12月27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概括承受,目前台灣已無信託投資公司,但銀行業均設立信託部,經營信託業務。   

三、商業銀行可經之業務為何?
商業銀行之業務項目列示如下:

1.收受支票存款。

2.收受活期存款。

3.收受定期存款·

4.發行金融債券

5.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6.辦理票據貼現
7.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8.辦理國內外匯兌
9.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10.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11.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12.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13.代理收付款項
14.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15辦李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16.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四、試明銀行之功能?
1.勵儲蓄促進資本之形成

銀行信用健全,並有存款保險,存款資金可獲得保障,且存款金額及期間長短可以彈性選擇,並可增加存款戶之利息收益,經過銀行之攝合,可讓投資人取得資金,創造雙方及經濟社會三嬴策略·
2.創造信用繁經濟

不論個人或企業所需資金,透過銀行業之融資,可享較低利率及期間穩定之需求,促金融交易的流動性增加·

3.調節異地間資金之供需,助益產業之成長

利用銀行業分行或跨行之匯兌及資金之調撥,可以促進兩地間產業之發展。

4.利用銀行業票據、金融卡、信用卡及網路之支付功能,節省通貨之流通,並可避免攜帶大量鈔票之風險 

五、銀行之主管機關為何?
銀行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銀行法第19條),該會分設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及中央存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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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習題

一、何謂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台灣有幾家金控公司?
答:
金融控股公司(Financailhodingcompany,FHC)即是在一個控股公司旗下可以擁有銀行、證券、保險等各個橫跨不同金融業務領域的子公司,提供消費者「一次購足」(One-stopshopping)的大型金融百貨公司,並依金控法第4條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有15家金融控股公司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主管機關為何?
答:
金控公司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

(金控法第3條)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最低資本額及資產規模規定各為多少?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二條所稱之金融控股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陸佰億元 
資產至少要在7,500億元以上

四、金融控股公司之跨業經營模式為何?
答:
由於金融控股公司強調整合行銷,提供一次購足(One-stopshopping)服務,業務範圍涵蓋銀行、信託、保險、證券、期貨、票券、投信、投顧、創投及信用卡等領域。
 

五、金融控股公司之優點與缺點是什麼?
答:
1.金融控股公司之優點

(一)經營多角化:提供顧客全面性的金融服務,可利用各子公司不同的差異化特性,交叉行銷,發揮業務互補以達到綜合經營之效益(CrossSelling)。

(二)組織大型化:透過部門裁併,人員充分利用,可以降低經營成本(CostSaving),並可利用特殊的組織架構,運用不同部門的資源加強營運資金管理,使資本效益化(CapitalEfficiency),發揮規模經濟之效益。

(三)制度透明化:金控公司之運作,必須在主管機關之監督下進行,因此可以將金融集團之經營管理,導人制度化與透明化,並有防弊措施之效果。2004年7月1日起設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實踐了金融監督一元化的目標。
2.金融控股公司之缺點

(一)小銀行生存困難的問題:小銀行無法跨業銷售,缺少新的金融商品。

(二)經營多角化後的專業性問題:因跨業經營後之人才及專業金融證照之培訓等。

(三)股權集中化所產生道德風險問題:如何防範不當之內線交易及其他財務風險以免影響金融機構之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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