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之開戶,應依財政部頒訂「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之規定,審慎處理,請其填具「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憑以審查。

第一節 應徵取之書類

一、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乙份。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票據領取證乙份。

四、證照、雙重身分證明文件。(同活期、活儲存款規範)

五、新開戶建立影像檔規範(活期性存款帳戶,支票存款除外)

第二節 對申請人之徵信

一、徵信

(一)票信查詢:

票信查詢與開戶日期相隔以一個月為原則,逾期則應重新查詢。

(二)開戶調查:

承辦人員應就以下各點查證瞭解,並於「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之「審查意見」欄簽註意見。

1.對於公司行號之開戶,應予實地查證。

2.就「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上,申請人所填有關各欄予以查證屬實,對於各種證照影本應與證本核對相符。

二、審核 (一)呈核:將下列文件送請審核人員核閱。
(一)呈核:將下列文件送請審核人員核閱。
1、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
 2、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回覆訊息單。 
3、有關證照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等),至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系統查詢公司登記及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稅籍登記,並列印查詢結果。 
(二)核定:審核人員核准後,送開戶櫃台辦理開戶手續。
1、開戶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2、申請人有無親自簽名。 
3、拒絕往來戶利用親人名義再行開戶者應予注意。

第三節支(本)票之核發
一 、支(本)票核發之程序
 (一)编列帳號。
 (二)送款簿上逐頁加编同一帳號。
 (三)開戶金額$10,000 以上,辦理開戶及登帳手續。
 (四)空白支票以磁字票據(MICR)鍵印機印帳號後裝訂成冊。
 (五)將帳號及支(本)票起訖號數輸入電腦,驗證於票據領取證。 
(六)交付空白支(本)票,請存戶當面點收張数、號碼是否缺漏,並請存戶於空白支票登記簿上簽收,以明責任。

第二章、簽發票據
一、法定要項不全者(絕對必要紀載事項),該票據無效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名稱、付款地、發票人簽章
(四)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五)發票人(本票及到期日)
(六)付款人、付款地(專指支票而言)

二、其他記載事項

()受款人

()發票地

第三章 票據審核 
第一節票據要項之審核
(一)一定之金額
 1. 大寫金額不得塗改,票據上記載大、小寫金額不符時,以大寫金額為準。
2.票據上之金額,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經使用機械防止塗銷者,視同文字記載。 
3. 支票大寫金額漏填「 元」字及「整」字,而小寫金額已完整表明無誤者 , 不宜以「金額文字不清」理由退票( 央行業務局台央業字第1582號函) 
4.橫式支票,將大寫金額填載於「憑票祈付」欄,應予付款。(央行業務局69.9.20台央業字第1249號函) 5. 為配合MICR票據作業74.10.20起金融業所有提示交換之票據,其金額一 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之角分由發票人輔以現金給付。(央行業務局 174.10.13. (74)台央業字第1496號函)

 

(二)發票日(及到期日)
 1.支票於票載發票日前或超過票載發票日一年(應算始日)提示付款者,應予拒絕。

ex:發票日 99.3.29 顧客於100.3.28櫃台提示 
(1)本單位付款支票,最後可付款日。 
(2)他行票據應請顧客至付款行提示
2. 本票未載發票日、未屆到期日或到期日已超過三年者,不得付款。
3.發票日期若係二月三十日或四月三十一日等曆法上所無之日時,以該 月之末日為發票日。 
4.支票發票日期如在其開戶或領用支票日期之前,可以照付(央行業務局68.7.31台央業字第0861號函)。 
5. 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者,該本票無效,不得付款。

第二節 平行線支票之審核
一、    適用範圍:平行線之規定僅限於支票、本票、匯票則無。
二、    定義:(票據法第139條)
橫線支票:在支票正面劃二道平行線者,稱為橫線支票,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不得支付現金,需透過交換或轉帳付款。
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不得支付現金,需透過交貨或轉帳付款。
特別橫線支票:在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之名稱者,稱為特別橫線支票須由特定銀錢業者經收,方得付款。

OO營業部

100.9.12交換                       →交換章(次交)

 

OO商業銀行親收                    →託收章(代收)

三、平行線之撤銷: 
(一)平行線得以下列方式撤銷,该支票予以付現:
1、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紀載「應付現金」或同義字樣,
2、由發票人簽蓋原留印鑑於旁。
 (二)平行線雖以上列方式 ,但業經背書轉讓者仍不得付現。
四、特别橫線不得撤銷:
但得由這特定銀錢業者背書,指定他银業者為被背書人委託代為取款,其背書文字應加蓋「本支原經由本行代收,但因遭受退票後,復據執票人要求改為「加蓋提示行戳記」代收戳記或「本行支票誤蓋本行雙線(交換或經收)圖章改為「加蓋提示行戳記」 代收戳記,並由有權簽章人員背書。

退票:本支票原經由本行代收但因遭受退票後復據執票人要求改為_____代收(印),下方蓋本行印章

撤票:本支票誤蓋本行雙線交換經收圖章改為_______代收(印),下方蓋本行印章

第三節 票據背書之審核
一、背書通則
(一)票據上載有受款人者,應經受款人背書,其背書圖章之文字或簽名,應與抬頭完全相符,經數度轉讓支票據,應查明其背書是否連續。
(二)背書所蓋圖章之質料或形式所不拘(牛角章或橡皮章均可,文字四周無邊之印章亦可),但其所蓋圖章附有「統一發票專用章」、「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擔保無效」、「收件章」等類字樣者,其背書無效。惟其如附有「收款收專用章」者則屬有效。

(三)正式條戳可認為圖章,至以鉛字組成條戳形式者,因其未備固定形體,失卻印信意義,自不能認為圖章,所為背書應屬無效。
(四)以個人抬頭者,其背書應為與抬頭字樣相同之簽名或圖章。
(五)以公司、行號、機關團體抬頭者,其背書為
1. 以與抬頭字樣相同之圖章背書。
2. 以蓋有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並附具個人職銜之戳記,再由職員簽名或蓋章,若只蓋前述戳記而無該職員之簽名或蓋章,其背書無效,背書簽名人之職銜如何及實際是否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所簽,付款行不負認定之責。

(六)公司所為之發票或背書等票據行為,原則上應由其代表人簽名並表明代表公司之旨,惟在實務上,若蓋用公司名章並由代表人簽名( 或蓋章) 於票據者,縱未載有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字樣,然由票據全體記載之趣旨觀之,依社會觀念足認有代表之關係存在者,亦可認為已有代表意旨之載明。
(七)背書人若為抬頭人之分支機構,應認為背書不符,但如係託收票據,而代收行願負責任者,可予照付,而金融同業間由抬頭人之隸屬營業單位背書時,仍可照付。
 (八)提出交換之票據,如抬頭載明「限存入OO銀行OO分行第0號00公司帳戶」字樣,或另在票面上加蓋「OO銀行親收,平行線圖章時,僅 須加蓋交換圖章,毋庸背書,但另為委任取款,應更為背書。惟付款行 如基於同業間之信任關係,從業務上考慮可以付款者,似可省略另為委任取款背書,如委託聯行提出交換,因屬同一家銀行,不必委任取款背書,(銀行公會 73.1.18 會業字1837號函)

(九)銀錢同業之背書,除蓋行庫名稱之圖章外,應須由有權簽章人員簽名或蓋章(如:委任取款背書)。若抬頭為銀錢業者,加蓋雙線經收圖章或交換圖章即可,不需背書。 

※銀錢業後來改名為銀行業
(十)中文抬頭應為中文背書,英文抬頭應為英文背書,但以本國機關為抬頭人之英文票,如意義相通,得以中文關防圖記等背書,外國機關之中文 抬頭者,亦得以英文圖章背書。倘一般公司、行號、團體、私人、抬頭 支票填寫中英文二種字體,或將其中一種加劃括弧者,如中英文意義相通,經確認無疑義,得酌情辦理,其有疑義者,仍應以中英文二種字體 背書。 (十一)票據記載之受款人以鉛筆書寫,因易褪色或於流通過程中被擦拭塗改,造成銀行實務上認定之困擾,為避免滋生糾紛,宜依央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以「使用易擦拭或易褪色之筆填寫」理由予以退票。
 (十二)受款人所為之背書與票據上所載受款人之文義相通,而文義略為參差或稍有模糊不清時,應立即通知執票人補正,或由提出交換行庫自願加具有權簽章人員簽章,證明受款人背書無誤,付款人不得以「背書 不清不符」理由退票。 (例:票背上蓋「擔保抬頭人背書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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