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慕層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 科別; 科目:
考試時問:
三等考試 法制 商事法 二小時
一、股份(股票)如何轉讓?其轉讓有無限制?股份轉讓限制之特約,其效力 如何?試分別說明之。(二十五分)
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公司法條文之文義限制僅及於章程,未及於契約
二、回頭背書之效力如何?若甲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交乙收執,經乙為空白 背書後返還於甲,再由甲持以向丙借款,嗣該支票經提示不獲付款,則執票人丙對於背書人乙得否行使追索權?試分別說明之。為二十五分)
(一)
回頭背書之效力:
1.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其對前手無追索權
2.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於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3.執票人為承兌人,為避免循環追索,無法享有追索權。
4.執票人為保證人或參加承兌人時,除向被保證人或被參加人及其前手可行使追索權外,對於保證人、被參加人之後手喪失追索權。
(二)
三、我國新修正海商法(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就船舶所有人責任限 制採何種賠償主義?試說明之。(二十五分)
對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我國海商法係以船價主義為主,金額主義為輔
船舶所有人對下列事項所負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船價主義-依船舶登記噸位乘以若干金額以計算其責任限額):
四·試舉例說明保險法上之「共保條款」(或稱「合力保險」)與「複保險」 有何區別?(二十五分)
共保條款: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一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理賠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損失金額。
複保險: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理賠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