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員級晉高員級
類科:業務類業務管理科
科目:商事法
一、設有已經公開發行股票之「丙股份有限公司」 乃擬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試問:(二十五分)
(一)股東丁能否委任「非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代理出席股東會?
(二)股東丁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能否使用非「丙股份有限公司所印發之委託書」。
[擬答]
(一)股東丁得委任「非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代理出席股東會
(二)股東丁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不得使用非「丙股份有限公司所印發之委託書」。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用紙,以公司印發者為限。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得自行書寫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不以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為限。
二、何謂背書之連續及塗銷?兩者有何關連?其效力如何?分別說明之。(二十五分)
背書之連續性: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擬答]
背書之塗銷:票據權利人將票據上背書人簽名或其他背書記載事項予以塗抹消除,而未再添加變造內容。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譬如,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A→B、B→D、B→C),A背書轉讓給B,B本然要背書轉讓給D,後來B反悔將B→D塗銷,B改背書轉讓給C,B→C。A→B、B→C背書連續,因此被塗銷B→D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A→B、B→C、C→D),B→C被塗銷會影響連續性,因此要視為未塗銷,才能維持背書連續性
三、海商法對於船舶所有人之責任,設有限制,其立法理由為何?又依各國立法例 ,說明船舶所有人之限制責任主義有幾種? (二十五分)
[擬答]
(一)立法理由:由於航海活動具有高危險性,故為減輕其責任以鼓勵航海冒險。 船舶航行於海上,故船舶所有人受制於空間,不易指揮船長海員 。
(二)
1.執行主義:「物的有限責任」,以本次航行之海產為限。
2.船價主義:以發生事故後之「船舶價值」及「運費收益」相當之金額為最高責任額。
3.金額主義:對財物損害及人身傷亡,分別依船舶登記噸位乘以若干金額計算其責任限額。
4.委付主義:「人的有無責任」,但在一定條件下得委付海產予債權人而免責。
5.選擇主義:就委付或以船價為限,選擇之。
四、當事人於訂定保險契約時,應記載何種「基本條款」?試依保險法之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保險之標的物。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五、保險金額。
六、保險費。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八、訂約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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