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之意義為何?
答:
1.依銀行法組織登記(銀行法第2條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應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一)遵守銀行法有關規定組織登記
(二)應依銀行法所規定之業務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經中央銀行許可之銀行業務。
2.銀行為法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銀行法第52條)
3.雖經辦理銀行業務,如未依照銀行法組織登記,仍不能視為銀行,如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公司等
二、依銀行法分類、銀行有幾種?簡單說明之
答:
銀行依銀行法第20條規定分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三種。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1.依銀行法
(一)商業銀行
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銀行法第70條)
(二)專業銀行
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信用之供給-(銀行法第87條)所稱專業信用,分為工業信用、農業信用、輸出人信用、中小企業信用、不動產信用及地方性信用。(銀行法第88條)
a.工業銀行:
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以供給工、、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銀行法第9|條)如中華開發銀行
b.農業銀行:
供給農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農業銀行,以調劑農村金融,及供應農,林、漁,牧之生產及有關事業所需信用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92條)如全國農業金庫
c.輸出入銀行:
供給輸出入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輸出人銀行,以供給中、長期信用,協助拓展外銷及輸入國內工業所需之設備與原料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94條)如中國輸出入銀行
d.中小企業銀行:
供給中小企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中小企業銀行,以供給中小企業中、長期信用,協助其改善生產設備,財結構及健全經營管理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96條)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e.不動產信用銀行:
供給不動產之專業銀行為不動產信用銀行,以供給土地開發,都市改良社區發展,道路建設、觀光設備,及房屋建築等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97條)如台灣土地銀行。
f.地方性銀行
供給地方性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國民銀行,以供給地區發展及當地國民所需短、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銀行法第98條)如各地區中小企業銀行,原臺北市銀行及高雄市銀行等·各地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統稱基層金融。
(三)信託投資公司
謂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應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銀行法第100條)如以前之中聯信託公司,已於2007年12月29日
由國泰世華銀行概括承受,及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已於2008年12月27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概括承受,目前台灣已無信託投資公司,但銀行業均設立信託部,經營信託業務。
三、商業銀行可經之業務為何?
商業銀行之業務項目列示如下:
1.收受支票存款。
2.收受活期存款。
3.收受定期存款·
4.發行金融債券
5.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6.辦理票據貼現
7.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8.辦理國內外匯兌
9.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10.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11.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12.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13.代理收付款項
14.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15辦李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16.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四、試明銀行之功能?
1.勵儲蓄促進資本之形成
銀行信用健全,並有存款保險,存款資金可獲得保障,且存款金額及期間長短可以彈性選擇,並可增加存款戶之利息收益,經過銀行之攝合,可讓投資人取得資金,創造雙方及經濟社會三嬴策略·
2.創造信用繁經濟
不論個人或企業所需資金,透過銀行業之融資,可享較低利率及期間穩定之需求,促金融交易的流動性增加·
3.調節異地間資金之供需,助益產業之成長
利用銀行業分行或跨行之匯兌及資金之調撥,可以促進兩地間產業之發展。
4.利用銀行業票據、金融卡、信用卡及網路之支付功能,節省通貨之流通,並可避免攜帶大量鈔票之風險
五、銀行之主管機關為何?
銀行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銀行法第19條),該會分設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及中央存款保公司